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因不滿作家馮光遠辱罵其是「人渣公務員」,憤而向馮提告,最高法院17日判馮光遠賠30萬元,全案定讞。對此,馮光遠強調,他罵的不是盛治仁,而是盛治仁的「名譽」,他還表示,如果身為台灣的公務員不喜歡被罵,那就不要去當公務員了。

4年前馮光遠因不滿建國百年國慶晚會的「夢想家」音樂劇,2晚就花費2億3,000萬元,在部落格中貼文痛罵盛治仁是「人渣公務員」、「已台北市 內湖 按摩無名譽」和「狗屎豬糞」等,遭盛提告,求償50萬元及登報道歉;而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,認為馮光遠的言論已侵害對方名譽,判賠30萬元,但不需登報道歉。

對此,馮光遠受訪時表示,如果不能用「尖酸刻薄」的文字去諷刺公務員,台灣的言論自由真的有大幅度倒退的情形。

馮光遠解釋,在這個判決中,盛治仁一直認為自己被罵「人渣」,但他的意思其實是罵「人渣公務員」。馮光遠強調,「公務員」是中性的詞,如果要簡化成「人渣」,那就是盛自己的事情了。

馮光遠直言「身為台灣的公務員你如果不喜歡被罵,就不要去當公務員」。他並引用大法官「509號釋憲案」指新店外約按摩出,在批評公眾事務時,即便用再「尖酸刻薄」的言論,都屬於個人言論自由的範疇。

至於與過去金溥聰官司交手的經驗做比較,馮光遠則說,在過去的所有官司中,他只輸過2次,仍然肯定台灣法官的判斷。他也呼籲,法官在判決過程中不應依「去脈絡化」的思維來做判斷,才能做出公正的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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